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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建设厅行政效能监察制度

陕西省建设厅行政效能监察制度
(陕建发[2008]268号 二OO八年十一月四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促进机关工作人员勤政廉政,恪尽职守,使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建设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效能监察是指行政监察机构对监察对象在贯彻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执行省委、省政府的重大决策,落实厅党组工作部署等所实施的行政活动中的工作效率、效能、效果、质量进行的监督检查。行政效能监察是规范行政行为、堵塞管理漏洞、提高管理水平、确保政令畅通的有效手段。

  第三条 行政效能监察的工作原则是:围绕全省建设事业中心工作,坚持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预防与查纠相结合、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实事求是,依法监督检查,加强和改进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监察对象,是指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由厅党组任命的工作人员。

第二章 行政效能监察的主要内容

  第五条 对行政管理活动进行行政效能监察。主要监督检查行政工作人员在执行法律、法规和上级政府的决定、命令等方面是否正确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在各项政务活动中是否建立和实行政务公开、责任追究等制度。对行政管理活动进行效能监察的重点范围,是涉及“人”“财”“物”等关键环节、关键岗位的工作。

  第六条 对城乡规划、勘察设计、工程招投标、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房地产开发、建筑施工、城乡建设管理以及各类资质资格管理活动进行行政效能监察。主要监督检查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是否准确、到位,是否高效,是否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审批程序,是否建立完善的内部监督制度措施。

  第七条 对住房公积金和建设行业劳保统筹基金以及建设专项资金进行行政效能监察。主要监督检查资金运行是否符合规章制度,管理程序是否健全;执行财政法规、财经纪律和财务审计制度是否严格;是否严格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坚决杜绝"小金库"和账外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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