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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建设厅责任追究制度

陕西省建设厅责任追究制度
(陕建发[2008]268号 二OO八年十一月四日)

  第一条 为强化责任意识,保证政令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对本厅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厅属单位违反首问负责制度、服务承诺制度、限时办结制度,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执行力和公信力,贻误行政管理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等行为予以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三条 行政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责必问、有错必纠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等原则。

  第四条 驻厅纪检组监察室负责投诉、举报、申诉、控告的受理、查办等工作。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单位、部门及其负责人、岗位责任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警示提醒谈话。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予以戒勉督导,直至责令纠错。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对部门、单位负责人采取调离岗位、引咎辞职、免职等组织处理措施,直至给予纪律处分。

  (一)对行政管理相对人推诿或者粗暴刁难;

  (二)在服务窗口值班时擅自离岗;

  (三)应当场办理而故意不当场办理;

  (四)不一次性告知或者不能准确一次性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所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致使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材料不合格多次申报;

  (五)对办理事项不按规定进行登记或者不给行政管理相对人出具书面凭证;

  (六)应当给予行政管理相对人答复而不予答复;

  (七)对受理事项不按规定分送承办机构造成延误办理;

  (八)应当请示报告领导而不及时请示报告造成不良后果;

  (九)故意拖延或者拒绝依法给予行政管理相对人补办手续;

  (十)不按时或者不如实上报办理情况;

  (十一)其他违反首问负责制度、服务承诺制度、限时办结制度的情形。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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