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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建设厅限时办结制度

陕西省建设厅限时办结制度
(陕建发[2008]268号 二OO八年十一月四日)

  第一条 为提高厅机关办事效率,优化办事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限时办结制度是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行政管理相对人)向本厅机关、本厅委托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厅属单位和组织(以下简称委托单位)咨询、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确认登记等公共服务行政事项,厅机关、厅委托单位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标准,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结或者予以答复的制度。

  第三条 本厅机关、委托单位,适用本制度。

  信访事项的办理依照《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厅属系统其他单位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 本厅机关考核办负责本厅机关和委托单位限时办结制度的组织和监督检查;驻厅纪检组监察室负责厅机关、委托单位实施限时办结制度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五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办理的事项有明确时限规定的,厅机关相关部门、委托单位承诺的办结时限禁止超过规定的时限。法律、法规、规章对办理事项没有规定办理时限的,应根据具体情况,本着快捷、便民、高效的原则,合理确定承诺办理时限。

  第六条 厅机关、委托单位对所办事项,要严格按照本厅办理事项时限,按时办结或答复。

  厅机关、委托单位办理事项的每个环节,必须做好交接登记手续。部门之间、单位之间、部门与单位之间的交接应当进行审批流程交接登记,保证按时办结。

  第七条 限时办结的时限以日计算,符合条件的,其办理时限从收到申请的次日起计算。

  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其办理时限从行政管理相对人补齐材料的次日起计算。

  部门之间、单位之间、部门与单位之间的办理时限,从交接登记的次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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