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行政效能监察的程序为:调查摸底,选题立项;查清问题,找出原因;提出建议,奖优罚劣;针对问题,改进管理;督促落实,总结提高。
(一)选题立项。通过调查摸底,综合分析研究,可选择群众反映较大,问题比较突出,在坚持可行、可能的原则下,提出选题立项建议,报请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查清问题。通过查阅文件、资料和账册、凭证,向知情人询问等方式核实情况,必要时采取案件调查取证的手段,搞清存在的问题并找出原因。
(三)提出监察建议。通过监督检查,对于忠于职守,业绩显着,为单位做出明显成绩,或取得显着社会效益,避免重大事故发生或挽回重大影响的人员,给予表彰。针对存在的问题、薄弱环节等提出监察建议。必要时采取下达监察决定或建议书的方式,经领导批准后责成有关单位或业务部门严格执行,落实改进措施,并报告执行结果。对严重官僚主义、工作不负责任或因盲目决策,不依法行政、失职渎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责任事故及其他后果的,按有关规定和程序给于党纪、政纪处分。
(四)改进管理。各单位、部门根据监察建议,结合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研究改进管理、提高效能的具体措施,完善制度,落实责任。
(五)总结提高。效能监察项目结束后,要及时督促检查落实整改措施和奖惩的情况,并对监察项目的效果进行评估,要避免不了了之或原有问题出现反弹,切实达到加强和改进管理的目的。
第十四条 在行政效能监察过程中,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规定,充分运用检查权、调查权、建议权和相应的行政处分权,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和实际需要,及时提出监察建议或做出监察决定。
第十五条 对监察部门提出的监察建议,被监察单位和有关人员,若无正当理由须予以采纳。对监察决定,被监察单位和有关人员要认真执行。
第十六条 监察部门在对确定项目进行行政效能监察之后,应对效能监察工作过程中的有关资料,按一项一册的要求,完成归档。
第四章 效能监察的组织领导
第十七条 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在厅党组的领导下开展,实行由各级行政一把手负总责,分管行政领导具体负责,纪检监察机构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分工合作、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干部、职工群众积极参与的工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