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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建设厅首问责任制度》等六项制度的通知


  第六条 对城乡规划、勘察设计、工程招投标、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房地产开发、建筑施工、城乡建设管理以及各类资质资格管理活动进行行政效能监察。主要监督检查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是否准确、到位,是否高效,是否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审批程序,是否建立完善的内部监督制度措施。

  第七条 对住房公积金和建设行业劳保统筹基金以及建设专项资金进行行政效能监察。主要监督检查资金运行是否符合规章制度,管理程序是否健全;执行财政法规、财经纪律和财务审计制度是否严格;是否严格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坚决杜绝"小金库"和账外账。

  第八条 对人事管理活动进行行政效能监察。主要监督检查是否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用人有无失察失误;选拔任用干部是否坚持德才兼备原则和"四化"方针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是否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格履行考察、任免程序;是否实行领导干部任职和公务员回避制度;是否实行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对未完成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领导干部不得到新岗位任职。

  第九条 对建设执法活动进行行政效能监察。主要是监督检查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是否依法行政,做到公正、文明、廉洁执法,内部监管机制是否完备。

  第十条 对建设类培训工作进行行政效能监察。主要监督检查培训工作中是否实行考培分离,各项收费是否按有关规定执行,对违反规定的行为是否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对上级部署、单位领导交办事项以及监察机构认为属于监察职责范围的其它事项进行行政效能监察。

第三章 行政效能监察的方法和程序

  第十二条 开展行政效能监察要有计划、有重点、有步骤地进行。效能监察的方法:一是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各单位、处室按照要求,进行经常性的自查(程序可参照第十三条);二是进行专项检查,由监察机构根据工作实际,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对重点工作的监督检查;三是进行综合检查,以部门或单位为对象,全方位开展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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