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党员领导干部出现轻微违纪违规问题尚不够立案的,实施诫勉谈话。诫勉谈话一般在纪检监察机构初核后一个月内安排。诫勉谈话的主要内容:
领导干部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初步核查事实;问题的危害性;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提出整改要求和完成时限。
第八条 进行谈话,要事先通知被谈话人谈话时间、地点及有关事项,使被谈话人有所准备。被谈话人接到党风廉政谈话通知后,要主动配合,不得借故推诿、拖延;接受警示、诫勉谈话时,要实事求是地回答和陈述问题,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或隐瞒事实。
第九条 进行谈话时,谈话对象要如实汇报思想、工作及执行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情况;允许谈话对象就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和提出不同意见;对主谈人提出的有关建议、希望和要求,谈话对象应有明确的表态。
第十条 参与谈话的工作人员,要认真做好谈话情况记录,并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第十一条 谈话完毕,谈话承办部门工作人员要填写《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备案表》,并统一整理归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促进机关工作人员勤政廉政,恪尽职守,使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建设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效能监察是指行政监察机构对监察对象在贯彻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执行省委、省政府的重大决策,落实厅党组工作部署等所实施的行政活动中的工作效率、效能、效果、质量进行的监督检查。行政效能监察是规范行政行为、堵塞管理漏洞、提高管理水平、确保政令畅通的有效手段。
第三条 行政效能监察的工作原则是:围绕全省建设事业中心工作,坚持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预防与查纠相结合、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实事求是,依法监督检查,加强和改进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监察对象,是指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由厅党组任命的工作人员。
第二章 行政效能监察的主要内容
第五条 对行政管理活动进行行政效能监察。主要监督检查行政工作人员在执行法律、法规和上级政府的决定、命令等方面是否正确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在各项政务活动中是否建立和实行政务公开、责任追究等制度。对行政管理活动进行效能监察的重点范围,是涉及“人”“财”“物”等关键环节、关键岗位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