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党员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制度,指党员领导干部任职廉政谈话、警示谈话、诫勉谈话等三项谈话制度。
第三条 党员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制度,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立足于教育,着眼于防范,努力提高党员领导干部廉政勤政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第四条 党员领导干部廉政谈话由驻厅纪检组监察室组织实施。
第五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谈话对象包括厅机关处级、副处级领导干部、厅直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需要进行廉政谈话的,按本制度执行。
第六条 厅机关、厅直单位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适用本制度:
1、新提拔或平级调任岗位职务的;
2、根据群众信访、举报、党风廉政责任制考核、行政监察、专项检查等,反映或者暴露出领导干部在执行政策、法规、廉洁从政以及工作作风、生活作风等方面存在违纪违规问题,尚不够立案的;
3、根据群众信访、举报、党风廉政责任制考核、行政监察、专项检查等,反映或者暴露出单位在执行政策、法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范管理等方面存在苗头性问题或者隐患的;
4、其他情况需要进行谈话的。
第七条 谈话的方式和内容。
1、谈话方式:采取集体谈话或个别谈话。
2、新任职干部在到新工作岗位报到之前,实施任职廉政谈话。如有特殊情况也应在其到任之后一个月内进行。
任职廉政谈话主要内容:
进行党的民主集中制、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自律教育;以《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为主要内容,提出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要求;教育新提任或者履任新岗位职务的领导干部树立正确的权利观、地位观、利益观,廉洁奉公,勤政为民。
3、党员领导干部出现党风廉政建设苗头性问题或者隐患时,实施警示谈话。警示谈话的主要内容:
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苗头性问题或隐患;问题的原因及其危害;提醒其予以重视;责令其制订整改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