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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建设厅首问责任制度》等六项制度的通知


  第四条 驻厅纪检组监察室负责投诉、举报、申诉、控告的受理、查办等工作。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单位、部门及其负责人、岗位责任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警示提醒谈话。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予以戒勉督导,直至责令纠错。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对部门、单位负责人采取调离岗位、引咎辞职、免职等组织处理措施,直至给予纪律处分。

  (一)对行政管理相对人推诿或者粗暴刁难;

  (二)在服务窗口值班时擅自离岗;

  (三)应当场办理而故意不当场办理;

  (四)不一次性告知或者不能准确一次性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所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致使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材料不合格多次申报;

  (五)对办理事项不按规定进行登记或者不给行政管理相对人出具书面凭证;

  (六)应当给予行政管理相对人答复而不予答复;

  (七)对受理事项不按规定分送承办机构造成延误办理;

  (八)应当请示报告领导而不及时请示报告造成不良后果;

  (九)故意拖延或者拒绝依法给予行政管理相对人补办手续;

  (十)不按时或者不如实上报办理情况;

  (十一)其他违反首问负责制度、服务承诺制度、限时办结制度的情形。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打击、报复、陷害投诉人、检举人、调查人;

  (二)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以追究行政责任的行为;

  (三)干扰、阻挠行政责任追究调查;

  (四)不执行监察机关依法作出的监察决定;

  (五)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应当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主动赔礼道歉,行政管理相对人已谅解;

  (二)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

  (三)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

  (四)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日常教育和管理,规范厅机关、厅直单位、社团组织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工作,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厅实际,制定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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