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批准延期的,受理事项的部门、单位应当在时限届满前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并说明原因和理由。
第十一条 因本厅机关相关部门、委托单位自身责任,无正当理由超过时限未能办结的,属超时办结。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视为超时办结:
(一)无正当理由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申请不予受理;
(二)不按规定给申请人答复;
(三)超过办结时限才提出延期申请;
(四)在办结时限内,不将办理结果交付行政管理相对人。
第十二条 本厅机关相关部门无正当理由未能在限时时限内批复或者答复下级单位请示事项、厅属系统外单位函告事项的,应当视为默许或同意。下级单位、函告单位从事相应活动,符合条件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给予补办相关手续;不符合条件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 行政管理相对人因自身责任,不按本厅告知的时间到本厅办理相关手续,其申请办理的事项应视为受理部门按期办结。
第十四条 本厅机关各部门、委托单位实施限时办结制度,接受社会监督。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本厅机关各部门、委托单位超时办结的,有权向驻厅纪检组监察室和厅考核办投诉。
第十五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依照《
陕西省建设厅责任追究制度》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一条 为强化责任意识,保证政令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对本厅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厅属单位违反首问负责制度、服务承诺制度、限时办结制度,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执行力和公信力,贻误行政管理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等行为予以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三条 行政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责必问、有错必纠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等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