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2、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项目施工图设计(或方案设计)、项目预算,以及招投标文件;
4、项目配套资金筹措方案和资金落实情况;
5、项目管理机构和负责人。
五、项目申报程序及时限
每年11月底前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项目实施计划(包括省管县项目),报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经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于12月31日前报省建设厅和省财政厅。逾期申报将不予受理。各地区在项目申报时要做好小城镇建设项目库的建立,并做好下一年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
六、资金补助办法
设区(市)是小城镇建设的责任主体,市县配套资金不低于省级补助资金的2倍,同时要采取措施,广泛吸引社会资金,形成整体合力。
小城镇建设资金补助主要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由省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下达项目建设计划,市、县政府筹措资金组织实施,待项目竣工验收后,省财政厅采取以奖代补方式下达给项目所在市(区),并拨付补助资金。
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多渠道筹集资金,按要求落实配套资金,加强项目资金管理,确保项目按期完工。
七、项目组织实施和管理
1、项目所在市是项目建设责任主体,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县、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项目责任人。项目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和监督,财政部门参与项目监督检查。
2、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城镇建设规划,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严格项目招投标、质量监督以及竣工验收备案等制度。
3、省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有关市(区)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对符合建设要求的项目列入年度支持计划。
4、项目实行跟踪管理,遇到问题及时通报解决。每月末5日内,各市(区)向省百镇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建设厅)报告项目进展情况。
5、项目竣工后,按建设程序组织竣工验收。符合验收条件的项目,由有关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验收并上报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省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进行验收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