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个人获市级党委、政府或省主管部门授予的有关生产、经营和管理,以及安全生产等方面的先进荣誉称号;2.在本市处于领先地位,取得良好经济效益的重点企业主要生产技术负责人和经营者;3.被市级党委、政府评为纳税大户的企业主要生产技术负责人和经营者;4.获得市(厅)级二等(县区级一等)科技成果奖的企业主要参与者(获奖证书有署名);5.产品被授予省级名牌产品或著名商标的企业主要生产技术负责人和经营者; 6.新产品的研制通过省级鉴定的企业主要参与者(鉴定或立项书有署名);7.参与省级有较大影响的技改和技术攻关项目,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者(鉴定或立项书有署名);8.产品在国家级行业协会组织的评比中获最高奖的企业主要参与者(获奖证书有署名);9.完成省级高新技术创新计划项目的技术负责人。
第三章 职称资格审批权限及评审程序
第八条 非公有制经济单位的职称评审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初级职称资格由各县区人事(职改)部门进行审批。中级职称资格由各市人事(职改)部门进行审批;省级非公有制中小企业的中、初级职称由省中小企业局审批。高级职称资格的评审由省人事厅(省职改办)进行审批。
第九条 凡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的人员,必须由本人申请,企业推荐,填写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表,提交本人专业技术工作总结及有关技术材料(包括技术报告,专业论文、著作及其他技术材料和相关证明材料),所在企业应对申报人的政治思想、业务能力,技术水平、工作业绩等进行全面审核,提出推荐意见,与本人的申报材料一起上报。
第四章 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及使用
第十条 取得非公有制经济单位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人员使用陕西省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 依照本评审条件取得的非公有制经济单位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由用人单位自主聘用,工资福利待遇等由用人单位和被聘人员双方协商确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人事厅(省职改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