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人发[2008]242号)
各市人事局、省级有关部门人事处、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
现把《陕西省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我们,以便做好文件的修订工作。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陕西省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拓展人才评价领域,完善人才评价机制,充分调动我省非公有制经济单位中工程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全省非公有制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根据
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和陕西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有合法生产、经营手续的非公有制经济单位中直接从事工程技术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非公有制经济单位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由各级政府人事(职改)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章 职称资格评审条件
第四条 申报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的人员,必须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积极钻研科学技术,为非公有制经济单位的发展努力工作。
第五条 申报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的人员,必须具备工程系列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履行相应职责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业绩。在评审职称任职资格时,应以实际水平、工作实绩和取得的经济效益为主要考核依据,并参考文化程度、专业基础知识及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的资历。
第六条 正常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称资格人员的条件:
(一)申报评审初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人员,须具有本专业中专毕业以上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大专2年,本科1年)。能胜任本职工作,在具有高一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人员指导下能独立解决工作中一般性技术问题,有一定的综合分析能力,能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