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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市节能减排专项检查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市节能减排专项检查的通知
(甬政办发[2008]2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宁波保税区、宁波国家高新区、大榭开发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管委会: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节能减排工作部署,根据省监察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节能减排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浙监[2008]19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一次节能减排专项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宁波保税区、宁波国家高新区、大榭开发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管委会。
  二、检查内容
  专项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落实节能减排指标是否做到领导到位、组织有力、责任明确、目标落实。
  (二)是否建立健全节能减排工作监督和奖惩机制,加强对节能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是否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有无存在擅自放宽能耗和环保标准、规避环境影响评价审查进行违规审批或核准立项等问题。
  (四)是否积极推进关停和淘汰落后产能工作。
  (五)是否积极开展环保专项行动,有效整治环境污染问题;对社会影响较大、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污染问题以及基层查处阻力较大的环境污染问题,是否进行认真督办和严肃查处。
  (六)监察机关与行政监督部门是否建立投诉处理协调机制,是否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严肃责任追究。至今年6月底行政监督部门受理及解决节能减排投诉件情况,监察机关立案及处理节能减排方面案件情况。
  (七)至今年6月底完成市下达的节能减排目标任务情况。
  (八)去年全市节能减排专项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三、检查方法
  专项检查采取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等方法,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自查自纠阶段(9月份):各地按照专项检查内容和要求,认真研究部署,并组织力量对本地落实节能减排工作情况全面开展专项检查,9月28日前将专项检查情况书面报市发改委、市经委、市监察局、市环保局、市统计局。
  (二)检查阶段(10月上中旬):市政府组织市发改委、市经委、市监察局、市环保局、市统计局等单位人员,成立专项检查组,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察看等方法,对各地各单位落实节能减排工作情况进行重点检查(检查组组成人员名单见附件)。具体检查时间由各检查组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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