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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交通厅等转发财政部等五部委《关于公布取消公路养路费等涉及交通和车辆收费项目的通知》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交通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转发财政部等五部委《关于公布取消公路养路费等涉及交通和车辆收费项目的通知》的通知
(2008年12月31日 川财综[2008]78号)


省级各部门,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物价局、交通局(交委)、监察局、审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监察部、审计署关于公布取消公路养路费等涉及交通和车辆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84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五部委文件精神,严格执行取消公路养路费等六项收费的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全面统一取消公路养路费(包括摩托车、拖拉机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已经提前预收的上述六项收费,由各级征收机构按规定负责做好清理退费工作。绝不允许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任何名义继续收取或变相收取明令取消的各项收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同时,要切实做好2008年度公路养路费等六项收费征收以及欠缴、漏缴的清理等收尾工作,对征收的公路养路费等六项收费收入应及时足额解缴入库。

  二、出租汽车企业向出租汽车单车收取的承包费或管理费中包含上述取消收费项目的,要相应核减。道路运输企业和旅游汽车企业向单车代扣代缴上述取消收费项目的,不得再代扣代缴。要合理调整各运输企业与单车之间的关系,维护各方合法权益,确保我省道路运输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三、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转<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通知>的通知》(川府发电[2008]193号)精神,各地要认真清理、核实政府还贷二级公路的债务和工作人员,在摸清情况的基础上做好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的准备工作。在政府正式决定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前,要继续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兼顾发展的思路,做好规范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工作,维护正常的收费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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