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市财政局、市金融证券办《关于进一步支持金融产业加快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潍政办发〔2008〕5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有关企业,各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
市财政局、市金融证券办《关于进一步支持金融产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已经第13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参照执行。
二ΟΟ八年十二月六日
关于进一步支持金融产业加快发展的意见
(市财政局、市金融证券办)
为进一步支持金融产业加快发展,打造最具竞争力的现代金融服务体系,扩大中小企业贷款规模,制定以下政策。
1、继续落实好扶持金融产业发展的“30条”政策。
2、对来潍设立二级以上机构或单项业务总部的银行、证券、保险企业,实施更加优惠的政策。
3、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的新增贷款,按1%给予补偿。补偿款项市级按比例承担30%,其中10%用于市级银行机构,20%用于县级银行机构;县级分担70%。
4、对中小企业贷款担保额占总业务额50%以上的担保机构,3年内上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给予等额奖励补助。
5、由市县两级有关部门组织对担保机构进行综合评价,对中小企业贷款担保绩效突出的担保机构,由财政部门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
6、积极引导发展会员制担保机构。为壮大担保实力,扩大担保额度,对管理规范、并达到一定规模的担保机构,政府可适当参股。
7、积极创造条件,引导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创业投资等多种形式的民间融资主体加快发展。
8、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专项用于以上所提到的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奖励、补偿。
9、将银行、保险、证券机构纳入财税政策咨询服务中心重点联系企业范围,提供点对点政策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