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处理停产、倒闭企业
集体劳动争议案件规范指引的通知
(粤劳社函〔2008〕1932号)
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各县(市、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近期,受美国次货危机、国内外经贸政策调整、原材料和土地价格上涨等因素影响,我省一些劳动密集型企业停产、倒闭,由此引发集体劳动争议案件增多。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省委省政府领导先后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各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采取有力措施,快处劳动争议、保障工资支付、促进社会稳定。为指导各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及时高效处理停产、倒闭企业集体争议案件,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及社会稳定,我厅制定了《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处理停产、倒闭企业集体劳动争议案件规范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反映。
二○○八年十二月八日
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处理停产、倒闭企业
集体劳动争议案件规范指引
一、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处理停产、倒闭企业集体劳动争议案件的基本原则
停产、倒闭企业集体劳动争议(以下简称“集体争议”)是指因生产经营困难、无力偿还债务等原因停止生产或歇业,企业工商登记尚未注销,尚未进入人民法院破产程序的企业,与人数在30人以上的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处理此类争议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及时高效、简便灵活、分类处理及联合协作原则。
(一)合法公正。
各地劳动仲裁机构处理停产、倒闭企业集体争议案件应当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程序,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及相关规章规定,结合集体争议案件特点进行调解或裁决,平等保护劳动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二)及时高效。
坚持“优先立案、优先排期、优先审结”的三优先原则处理停产、倒闭企业集体争议案件,在《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
四十三条规定的审结期限内加快处理,无特殊情况不批准延期。安排业务熟练的劳动仲裁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程序指引和基本法规政策咨询,可以组成特别仲裁庭处理该类集体争议,公开案件处理进程。确因基层仲裁机构、仲裁员力量不足,难以及时处理的,可以提请上级劳动保障部门统筹各地劳动仲裁力量,协助处理集体争议。集体争议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应在6小时内向当地政府和上一级劳动保障部门上报初步情况汇报,事件处理完毕后2日内书面报告全面处理情况;重大事件,按照要求随时上报有关情况。
(三)简便灵活。
处理停产、倒闭企业集体争议案件可按就近、就地原则,采取现场开庭、现场取证、上门调解、短信通知、张贴布告、网上送达等灵活、便捷的方式,简化劳动仲裁程序和仲裁文书,减少当事人往返及聚集的次数。
(四)分类处理。
企业暂时经营困难的,采取多种形式调解,引导劳动者与企业互谅互让,共渡难关。企业经营者逃匿或恶意欠薪的,依法作出先予执行裁决,引导劳动者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减少当事人损失。人民法院已受理停产、倒闭企业破产申请的,告知劳动者直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联合协作。
劳动仲裁机构要与当地法律援助机构紧密联系,引导劳动者寻求、接受法律援助,有条件的地方建议由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提供给劳动者,减少非法代理人介入的机会。积极与当地法院、公安、工商、街道等部门沟通联动,符合条件的,及时启动欠薪保障机制,依法由相关部门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强制措施。必要时可将核算加班工资等前期工作交由会计师事务所、劳动保障中介服务机构等协助完成。
二、停产、倒闭企业集体劳动争议的申请与受理
(一)申请劳动仲裁指引。
劳动仲裁机构为停产、倒闭企业集体劳动争议中的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提供指引,在劳动者首次咨询时一次性提供以下指引材料:集体劳动争议仲裁须知(附件1-1)、集体争议仲裁申请书(附件1-2)、集体争议推举代表人申请书(附件1-4)、授权委托书(附件1-5)等,告知集体争议劳动者劳动仲裁的基本程序、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得激化矛盾、委托代理人及推举代表人的注意事项、法律援助联系方式等。停产、倒闭企业集体争议劳动者可以多人共用一份集体争议仲裁申请书,各人情况在申请书附表中列明。劳动者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记入笔录(附件1-3)。
(二)立案受理指引。
劳动仲裁机构收到劳动者的仲裁申请后,从《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
十二条规定的六个方面进行审核:(一)申请人是否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二)申请仲裁的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三)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是否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内容;(四)该劳动争议是否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五)申请书及有关材料是否齐备并符合要求;(六)申诉时间是否符合申请仲裁的时效规定。
立案阶段的审查为初步审查。申请人应当以停产、倒闭企业工商登记的名称或营业执照上注明的字号作为被申请人的名称。用人单位所在地与劳动合同履行地不一致,劳动者选择在劳动合同履行地处理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2008年5月1日前发生的劳动争议适用《
劳动法》第
八十二条的仲裁时效规定;2008年5月1日后发生的劳动争议适用《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
二十七条的仲裁时效规定。
经过立案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场办理立案手续,当场立案确有困难的,由劳动仲裁机构出具《收件回执》(附件2-1),经进一步审核后,出具《受理通知书》(附件2-2)。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当事人起诉权。各地分配集体争议案件案号的作法不变,立案时可以不区分终局或非终局裁决事项。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
二十一条、第
二十四条、第
二十七条、第
二十八条、第
二十九条;《
劳动法》第
八十二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
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