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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火车站地区综合管理规定

武汉市人民政府令
(第193号)


  《武汉市火车站地区综合管理规定》已经2008年12月1日市人民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阮成发
二00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武汉市火车站地区综合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市火车站地区的综合管理,维护公共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省人民政府关于武汉市火车站地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鄂政函〔2008〕336号)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火车站地区的综合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火车站,是指武昌火车站、汉口火车站和武汉火车站。
  第三条 火车站地区的具体范围,由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划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火车站铁路辖区内的管理工作由铁路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负责。
  第四条 火车站地区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负责统一组织实施火车站地区的综合管理和监督工作,其负责综合协调的工作机构具体承担火车站地区相关管理活动、行政执法的综合协调和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火车站地区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集中行使下列职权:
  (一)行使《武汉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市人民政府第137号令)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二)行使与火车站地区管理相关的道路运输、音像制品、出版物、商品与服务价格、烟草专卖、职业中介、食品卫生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三)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城管和市、区交通、文化、新闻出版、物价、烟草专卖、劳动、卫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支持、指导和监督火车站地区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做好火车站地区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本市公安机关在火车站地区设立的机构依法对火车站地区的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实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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