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为大企业提供便利直通车服务的意见
(武政办〔2008〕20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支持和促进我市大企业发展,优化全市经济发展环境,按照《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为大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鄂政发〔2008〕71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政府服务促进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武政〔2008〕72号)的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为大企业提供便利直通车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如下:
一、直通车服务的企业范围
在汉注册经营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可享受大企业便利直通车服务:
(一)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超过10亿元或纳税额超过5000万元的企业;
(二)获中国名牌产品或中国驰名商标称号且主营业务收入超过5亿元的企业;
(三)上年度出口额超过3000万美元的企业;
(四)主营业务收入超过5亿元、有过亿元投资在建项目支撑发展的高新技术企业;
(五)按照全市经济发展战略需要扶持的其他优势企业及建设项目。
享受便利直通车服务的企业名单,由市经委牵头,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建委、国资委,市商务、信息产业、科技、统计局等部门研究确定。企业名单对外公布,并实施动态管理,原则上每两年调整一次。首批纳入便利直通车服务的大企业以工业企业为主,兼顾部分建筑业、商业企业,其他行业的大企业以后视情况分批纳入。
二、直通车服务的内容
(一)建立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与大企业对口联系制度。每位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对口联系6-8户大企业(具体名单附后),定期到企业调研走访,了解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直接听取企业关于加快发展、改善服务的意见和建议,帮助企业解决实际问题。
(二)设立“大企业便利直通车”服务窗口。市人民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及市、区行政服务中心要设立大企业便利直通车服务窗口,按照“即收即办、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为企业提供业务申请、咨询、指导、督办及投诉受理等服务。对大企业各项审批事项,要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特殊审批服务事项根据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随时办理。对能在基层职能部门受理的事项,由市级职能部门督促基层职能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
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各有关职能部门、各区人民政府的网络服务系统要开设“大企业便利直通车”政务平台,以方便大企业随时申报,提出特事预约、投诉等个性服务要求,及时高效地为企业提供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