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08年度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通告
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是我国个人所得税的一种征收方式,也是世界各国的通常做法。扩大个人自行纳税申报范围,是2005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修订的一项重要内容。修订后的税法增加了“年所得12万元以上”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人须自行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的内容。新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
三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二)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三)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四)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为做好我市的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的认定范围
为贯彻落实好
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并下发了《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以下简称
《办法》)。
《办法》第
六条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取得以下各项所得的合计数额达到12万元: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