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社区内房屋用途多样,且产权复杂,又难以围墙建院的住宅区,可建立社区居委会负责召集,房屋管理(产权)单位、专业部门(单位)和业主、使用人代表组成的联席会议制度,通过共同协商达成《社区物业服务公约》,成立中介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以有偿微利的方式提供物业服务。
三、物业日常养护和维修管理责任
老旧住宅区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管理包括日常养护服务和维修管理,其中,维修管理含中修、大修、改造和更新。各管理责任主体单位和个人要本着权责一致的原则,严格按照分工,切实履行义务。
(一)房屋专有部分的日常养护和维修管理应由业主自行负责;房屋共有部分的日常养护和维修管理应由业主按各自拥有的物权份额共同负责。
(二)单位自管住房和直管公有住房(包括房改已售的房屋)共有部分的日常养护和维修管理,应由房屋管理(产权)单位负责。
房屋管理(产权)单位因破产等原因撤销或注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单位)负责该房屋共有部分的日常养护和维修管理;若房屋管理(产权)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单位)也已撤销的,由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并依法确定该房屋共有部分的日常养护和维修管理责任。
(三)老旧住宅区内道路、绿化和供、排水等市政公用设施设备的日常养护和维修管理,由相关专业部门(单位)按照职能分别负责。
四、物业服务内容及费用
(一)老旧住宅区日常物业服务一般包括下列事项:
1.房屋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服务;
2.绿化养护服务;
3.保洁服务;
4.秩序维护服务;
5.车辆进出、停泊服务。
以上日常性服务费用标准由物业服务单位(机构)根据服务需求和质量标准,测算管理服务成本,提出收费标准,在广泛征求广大业主、使用人和有关部门(单位)意见的基础上,通过合同(协议)约定,报物价部门备案核准后,向使用人按月收取。
(二)老旧住宅区内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中修、大修、更新和改造的,在经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同意后,可按规定使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服务单位(机构)和相关业主持有关材料,向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申请列支;尚未筹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原售房单位和业主依法筹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