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中心城区老旧住宅区物业服务工作的意见
(武政办〔2008〕20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了探索和建立物业服务全覆盖的工作机制,切实改善老旧住宅区的居住环境,进一步提升城市整体形象,促进“创新武汉、和谐武汉”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
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推进中心城区老旧住宅区物业服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创新武汉、和谐武汉”建设的总体目标,坚持“政府引导,立足社区,以人为本,因地制宜”的工作方针,依法拓展物业服务覆盖面,切实改善广大群众居住环境和质量,不断推进社区建设和物业服务共同发展,进一步提升全市城市管理水平。
(二)基本要求
通过推进物业服务工作,2009年年底之前全市中心城区老旧住宅区物业服务单位(机构)得到落实,长效管理制度初步建立,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管理权责不清、服务缺位等突出问题基本解决,居住环境和质量进一步改善和提高,基本实现物业服务全覆盖。
二、物业服务运作方式
推进中心城区老旧住宅区物业服务工作,要根据房屋、环境、配套设施和房屋产权的状况、居民的承受能力、服务需求以及消费意愿的实际情况,以社区为界,因地制宜,划分1个或多个物业服务区域,确定具体运作模式。
(一)对社区内原规划建设的住宅区或相对独立且配套设施比较齐全的住宅区(院落),可依法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以业主委员会为实施主体,通过合同(协议)等书面约定,选聘有专业资质的物业公司提供服务,或将所需服务的内容分别委托专业服务单位提供服务,或动员和组织业主或使用人自行提供服务。
(二)对社区内单位自管住宅区(院落)或直管公有住房比较集中的住宅区(院落),可建立房屋管理(产权)单位负责召集,社区居委会和专业部门(单位)及业主、使用人代表组成的联席会议制度,通过共同协商达成《管理服务协议》,由房屋管理(产权)单位负责牵头统一管理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