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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全省劳动合同法律法规宣传指导工作的通知

  一、劳动合同的订立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可以在劳动者工作前、开始工作之日或者工作后一个月内。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内,试用期超过一个月的,不得待试用期满后再订立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未在开始用工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其后补签的,应当按实际日期如实填写落款日期。依照《劳动合同法》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以分支机构的名义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分支机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以用人单位的名义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根据所处行业等情况,直接选用《广东省劳动合同》文本(该文本的使用指引见附件2.关于订立《广东省劳动合同》文本的说明)、《农民工劳动合同》等劳动合同文本,或者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制定的劳动合同文本。企业自行拟定的劳动合同文本,应当具备《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必备条款,并按照《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粤府〔1995〕22号)的要求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查。
  (四)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按月向劳动者依法支付两倍的工资,不满一个月的,按计薪日折算,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除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终止书面劳动合同当日按月支付两倍的工资,不满一个月的,按计薪日折算。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应当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向劳动者按月支付两倍的工资,不满一个月的,按计薪日折算。
  (五)双方订立劳动合同并签名盖章后,为了预防和减少劳动争议,按照《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粤府〔1995〕22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合同鉴证工作的通知》(粤劳社〔2008〕32号)的规定,由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劳动合同鉴证。
  (六)劳动合同订立后,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并按照《关于印发广东省劳动合同签收公示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16号)的要求,由劳动者本人在《劳动合同签收公示表》(附件3)上签名确认。
  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自订立劳动合同之日起一个月内,在便于职工阅览的场所公开《劳动合同签收公示表》。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同时通过单位内部信息网络、电视、厂报、墙报等形式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日。劳动者对《劳动合同签收公示表》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时间内向用人单位提出,用人单位应在劳动者提出异议的7日内核实相关情况并告知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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