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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09年本市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资格年审的通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09年本市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资格年审的通知
(沪地税流[2009]1号)


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操作规程》(国税发〔2004〕135号)和《上海市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年审试行办法》(沪地税流〔2004〕185号)的有关规定,决定从2005年起开展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资格年审(以下简称“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现对2009年的自开票纳税人年审工作布置如下:

  一、2008年12月31日前,本市所有已被认定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的纳税人(以下简称“自开票纳税人”),均要参加自开票纳税人年审。

  二、2009年自开票纳税人年审工作从2009年1月1日起至2月15日止。从2009年2月16日起,自开票纳税人必须凭《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及《发票领购簿》才能领购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自开统一发票。

  三、自开票纳税人应按规定在2009年1月1日至15日期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核表》、《运输工具状况明细表》(包括电子格式)、《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发票领购簿》和2008年1至12月份《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会计报表资料(包括电子信息),办理年审手续。未按规定报送办理年审手续的,按年审不合格处理,取消其自开票纳税人资格,一年内不得再重新申请认定。

  四、为了进一步加强对货物运输业的税收管理,本次年审时,纳税人应提供2008年货运业务情况说明,具体内容应包括:

  1.2008年度公路、内河货运收入、开具公路、内河货运发票和相关减除项目情况。

  2.2008年度公路、内河货运业务实际营业税和其他税种的税负率。

  3.2008年度内是否被税务机关检查过,检查后管理改进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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