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林业局关于规范我市森林资源流转实施办法的通知
(抚府办发〔2008〕3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金巢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市林业局《关于规范我市森林资源流转的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关于规范我市森林资源流转的实施办法
(市林业局)
经过三年的努力,我市林业产权制度主体改革工作已全面结束。明晰产权后,引导规范森林资源流转行为,进一步完善林改配套措施,是各级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使森林资源发挥更大的效益,巩固林改成果,维护林农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林业更好更快地发展,现就进一步规范森林资源流转提出以下办法。
一、加强对森林资源流转的领导和引导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按照《
江西省森林资源转让条例》的规定,建立规范森林资源流转的监督指导制度,广泛宣传规范森林资源流转的意义和作用,宣传森林资源流转的相关法律法规,鼓励、支持和引导广大林农走股份合作经营之路,采取“公司+农户”等方式,在结构调整、连片开发、规模经营上做文章,维护林农的合法权益,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
二、加强林业产权管理机构建设
各县(区)要建立林业产权交易中心,落实相应的人员和经费,加强林业产权的登记管理,搭建市场交易平台,为林业产权交易提供服务。要明确林业产权交易中心的工作职责,负责办理林权证初始、变更登记和动态管理,建立林权档案管理及信息查询系统,提供林权档案服务,对森林资源转让的申请材料(包括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材料)进行审核,组织实施森林资源转让行为等。要大力引导、培育林业产权服务社会中介机构,组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要规范对中介机构的管理,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机构,必须有三名以上具备从业资格的森林资产评估专业技术人员。
三、坚决维护林业产权交易秩序
森林资源的流转应当在林业产权交易中心依法公开进行,按照《
江西省森林资源转让条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报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或审批。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森林资源流转的审核审批管理,凡是国有、集体和分户经营的森林资源没有进入林业产权交易中心流转,以及采取其他方式私下流转的,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审核审批和林权变更登记手续,以杜绝林业产权私下交易行为,保护林农的合法权益。已列入国家和省级重点公益林的,禁止林地、林木流转。各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森林资源转让行为的动态监管,严厉打击强买强卖和串标、扰标的行为,确保森林资源转让公开、公平、公正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