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重点安置对象的办理程序
(一)市退伍军人安置办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安置方案,报市政府审定,对接收安置单位下达计划,接收单位在计划指标内安置就业。
(二)计划安置对象从接到安置介绍信之日起两个月内,应当到接收单位报到,逾期不报到的,视为自动放弃安置资格,退伍安置部门不再为其安排工作。
五、自谋职业的办理
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市安置办与其签订《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发给《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享有以下优惠办法:
(一)发给自谋职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从2008年开始,城镇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含士官)服现役2年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金2万元,每增加(或减少)一周年兵龄递增(减)1000元;自谋职业转业士官增发一次性安家补助费1万元。
(二)享受国家、省有关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优惠政策。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可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04]68号)的规定,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享受自谋职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三)享受免费职业技能培训一次。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应将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纳入年就业培训计划,根据自谋职业退役士兵个人所需,为其免费提供一次就业技能培训,增强退役士兵社会就业竞争能力。各类职业介绍机构应积极为求职登记的城镇退役士兵免费提供就业信息、咨询等服务。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托管,一次性收取档案管理费380元/人;如在档案托管期间,被招考录用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则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技工交流服务中心为其恢复职工身份,补办保编存档手续,接续工龄。
六、安置经费管理
(一)资金来源
1、中央、省级财政安置转移支付经费;
2、市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的有关资金。
(二)资金用途
1、在退役士兵待安置的八个月之内,按照市城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标准,发给退役士兵生活补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