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关于抚州市市本级退役士兵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抚府办发〔2008〕35号)
市政府各部门:
市民政局《抚州市市本级退役士兵安置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十日
抚州市市本级退役士兵安置实施办法(市民政局)
为加快我市市本级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改革步伐,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针,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有关安置政策,着眼于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结合我市当前安置难的实际情况,采取安排就业与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办法,鼓励和引导城镇退役士兵自主创业,确保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安置原则
(一)分级负责原则。凡父母一方在中央、省属单位驻抚州的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工作的,回父母单位安置。由市政府安置的有以下人员:
1、凡从临川区入伍的复员士官、退役士兵,父母或配偶有一方在市直机关或市直企事业单位工作的(指在编在岗或离退休人员,下同);
2、转业士官的父母或配偶有一方在市直机关或省条管企业和市直企事业单位工作的。
(二)突出重点原则。坚持“重点安置、扶持就业、自谋职业”的改革思路,为部队建设贡献突出的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含二等功)、荣立三等战功以上的(含三等战功)、转业士官即三级以上(含三级)士官,在岗位安置时优先照顾,促进安置工作的公平合理。
三、安置办法
(一)对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含二等功)、荣立三等战功以上的(含三等战功)、转业士官(含三级及三级以上士官),原则上安置到事业单位,并鼓励自谋职业。
(二)对城镇复员士官、退役士兵(含女兵)原则上实行自谋职业,市政府不作统一分配方案,并由政府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三)城镇退役士兵的中央、省条管系统职工子女,原则上采取自谋职业进行安置,所需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由该单位自行解决。如上级主管单位有指定安置计划指标的,可以安置到指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