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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举办武汉市第八届运动会的通知

  (三)职工类、农民类、残疾人类比赛项目录取名次按各项规程执行。
  九、奖励办法
  (一)青少年类
  1.获得青少年类比赛前三名的运动员分别颁发金、银、铜牌;获得录取名次的运动员分别颁发证书。
  2.获得中心城区和远城区团体总分、奖牌总数前三名的代表团授予奖杯。
  3.设“武汉市第八届运动会体育道德风尚奖”(具体办法另定)。
  4.设“武汉市第八届运动会竞技体育贡献奖”(具体办法另定)。
  (二)职工类、农民类、残疾人类
  1.根据各区发动或组织辖区内所属单位参赛项目和参赛人数的多少以及竞赛成绩排出名次,按比例录取,授予“武汉市第八届运动会全民健身活动先进区”光荣称号(具体办法另定)。
  2.按各类别各参赛单位参加项目和参赛人数的多少以及竞赛成绩排出名次,按比例录取,授予“武汉市第八届运动会全民健身活动先进单位”光荣称号(具体办法另定)。
  (三)设“武汉市第八届运动会特别贡献奖”、“武汉市第八届运动会最佳入场式奖”、“武汉市第八届运动会竞赛组织奖”等(具体办法另定)。
  十、申诉与处罚
  (一)青少年类
  1.如比赛中对运动员资格有疑义的,必须在比赛结束前,向大会举办方正式提出书面申诉。
  2.比赛过程中,裁判员所作出的裁决,为最后的判决。运动员在场上必须服从裁判的判决。对裁判的判决不服的,允许在该场比赛结束后1小时以内,向仲裁委员会正式提出书面申诉。
  3.运动员资格由各参赛单位严格把关,比赛中如出现运动员冒名顶替等弄虚作假现象,取消比赛成绩,集体项目取消全队比赛成绩并取消该队该项目“体育道德风尚奖”的评选资格。每出现一例,从所属代表团奖牌数中扣除3块奖牌(金、银、铜各一块,若金牌数不足,银、铜牌依次扣除),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所属代表团“体育道德风尚奖”的评选资格。
  4.对正式报名后无故退出比赛的,取消该运动队该项目“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资格。
  5.报名后如确因伤病不能参赛者,需出示三级甲等医院证明;如需更换报名按每项100元交纳更改费。
  6.严禁使用兴奋剂,一经发现,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取消所属代表团“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资格。
  (二)其它各类比赛按各单项规程的规定执行。
  十一、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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