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竞赛办法
(一)青少年类
1.各项目竞赛办法按市体育局审定的单项竞赛规程和补充规定执行。
2.比赛执行国家体育总局审定的各项目最新《竞赛规则》。
3.2006年-2008年青少年类篮球、足球比赛按中心城区和远城区分别计分。
4.集体球类项目参赛不足3个队、各项目参赛人数不足3个人、单项团体(含接力项目)不足2个队不安排比赛(有纪录项目可以比赛,但不计名次只累计破市记录或破市青少年记录的应加分)。
5.各项目比赛必须决出全部名次,不得出现并列(跆拳道除外)。
(二)其他各类别各项目的竞赛办法按单项竞赛规程执行。
八、录取名次和计分办法
(一)青少年类计分、计牌
1.各项目录取前八名,按 9、7、6、5、4、3、2、1计分。参赛队(人)数不足录取数(含录取数),按实际队(人)数减一录取,三队(人)的比赛只录取一名。
2.篮球、排球、足球项目按比赛队数录取,按实得分的5倍计分、计牌;超过8个队,第一名按参赛队数加1为实得分、第二名按参赛队数减1为实得分,其余名次依此类推,最后一名计1分实得分。
3.田径、游泳、射击、举重等有纪录项目达一级
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按名次分乘2计分;达健将
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按名次分乘3计分。
4.打破市纪录和市青少年纪录在名次计分的基础上分别按30和10加分。
5.除集体球类、各单项团体(含接力项目)外,交流运动员取得成绩,交流双方各按50% 计分。
(二)青少年类团体总分和奖牌总数
1.2006-2008各年度计分和计牌,按各代表团年度比赛项目中排名前10个项目成绩累计的15% 作为年度比赛的总分数和奖牌数,与市八运会中所获得的团体总分(奖牌数)的55% 进行累计。10个项目成绩累计原则:以金牌数多少认定;当有金牌的项目不足10个时,按总分数多的依次认定;田径、篮球必须计入;有市布局单项训练基地的,该项目必须计入。
2.2006-2008年度比赛及市八运会比赛中,每承办一项青少年类体育竞赛计10分,承办市八运会开幕式计80分。
3.各代表团团体总分和奖牌总数是按 2006-2009年周期的总分(含单项竞赛承办分)、奖牌总数的累计进行排名;当奖牌数或团体总分相等时,依次按金、银、铜牌数排列,多者名次列前。金、银、铜牌数均相等时,名次并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