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集散交易中心网络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1)由各县(市)人民政府牵头负责,具体由各级供销部门会同经济和商务局、发改、建设、规划和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共同规划。
(2)集散交易中心的建设和经营权向社会公开招标,由州供销社制定招标办法并组织实施,参与投标的主体企业必须是公司制企业。
(3)集散交易中心应具有治安、消防、外来人口管理、计划生育、卫生及各工种岗位责任制等管理制度;中心内各经营主体必须办理营业执照并符合市场分类管理的要求,严格遵守国家和我州的有关法律、法规。由各级供销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监督执行。
(三)综合利用处理网络。
由政府统筹规划,实行“绿色政策”。具体由州发改委牵头会同州供销社和有关部门制定规划和政策,根据我州的产业发展规划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实际情况,选定有一定规模和加工制造能力的生产企业作为再生资源综合利用加工生产的终端,吸纳技术含量高、生产规模大的资源再利用现代企业加入,利用高新技术对不同再生资源进行开发利用;选定开发利用项目,对外招商建设,逐步形成兼具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再生资源产业群,促使再生资源行业走上产业化道路。
三、保障措施
(一)建立州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分管副州长作为召集人,各县(市)人民政府及各区管委会领导,州发改委、经委、公安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商务局、计生委、环保局、供销社、法制办、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消防支队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州供销社是联席会议的牵头单位,具体负责我州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各县(市)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要根据“两级政府,三级管理”的原则,建立和健全相应的管理机构,结合文明社区建设和再就业工程,宣传、组织、实施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
(二)把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工程,作为发展循环经济和实施持续发展战略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我州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将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体系建设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信息化建设规划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划。各级财政每年要在预算中安排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工作经费。
(三)依照《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地方管理办法,明确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处理规范和标准,建立企业和个人的从业标准,为我州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和网络体系建设提供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