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部门根据保险责任所涉及的有关情况,按照各自的职责切实履行监督管理和服务职能。
四、实施计划
分两个阶段实施能繁母猪的保险工作。
(一)第一阶段:有组织、有计划地对饲养10头以上能繁母猪的养殖户进行宣传动员,并在12月30日前完成保险签单工作。
(二)第二阶段:通过对第一阶段工作的总结,逐步开展全州零星散养能繁母猪的保险工作,以各村委会为单位进行投保。由保险公司选择有工作经验、有积极性的村防疫员作为协办员,保险公司对确定的协办人员进行组织培训,并给予一定的补贴。全州零星散养能繁母猪保险工作力争在2009年6月30日前完成。
五、补贴分级负担原则和补贴范围
(一)中央财政支付50%,省财政支付27%;州级财政承担1%;县(市)级财政承担2%;养殖户承担20%。
(二)保险费率:政策性能繁母猪保险的费率为6%。
(三)保险金额:每头1000元。
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以内的责任,则保险公司根据理赔原则及赔偿标准进行赔偿,必须于10天内兑现给养殖户。
六、保险责任
财政提供保费补贴的能繁母猪保险业务,其保险责任为重大病害、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引致的能繁母猪直接死亡。
(一)重大病害:败血症、蓝舌病、痒病、猪瘟、猪肺炎、猪丹毒、蓝耳病、流行性腹泻、猪链球菌、口蹄疾及其免疫副反应。
(二)自然灾害:台风、龙卷风、暴雨、雷击、地震、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冰雹。
(三)意外事故: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七、保险赔偿处理办法
设立理赔仲裁专家小组,对有争议的理赔进行仲裁。
保险母猪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理赔,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发生保险事故时,若每头保险母猪保险金额低于或等于出险时的市场价格,则按每头保险母猪的保险金额计算赔偿;若每头保险母猪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的市场价格时,则按每头保险母猪的市场价格计算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