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双版纳州州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西政办发〔2008〕183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州直各委、办、局:
《西双版纳州州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已经十一届州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报经州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西双版纳州州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根据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行〔2008〕325号),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州级国家机关和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包括州级驻景洪市以外地区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及标准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 别
| 火 车
| 轮船
(不包括旅游船)
| 飞 机
| 其他交通工具
(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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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省级及相当职务的人员
| 软席
(软座、软卧)
| 一等舱
| 头等舱
| 凭据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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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副州长,以及相当职务人员;高等学校教授,科研单位研究员,医疗卫生单位主任医师,文化艺术单位艺术一级人员;职务工资在五级(含五级)以上的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副教授,副研究员,副主任医师,艺术二级人员,以及相当以上技术职务人员
| 软席
(软座、软卧)
| 二等舱
| 普通舱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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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余人员
| 硬席
(硬座、硬卧)
| 三等舱
| 普通舱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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