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公文审批
五十六、市人民政府公文审批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江西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按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
五十七、各县(区)人民政府、各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的公文,除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秘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
五十八、各县(区)人民政府、各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按照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的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对各县(区)人民政府、各部门未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按收文程序呈送的公文,除特殊情况外,市人民政府领导不应签署任何意见。对越级报文和不规范的报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必须予以拒收或退回。
五十九、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或要求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文的,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主办部门要事先与有关部门协商,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取得一致意见并经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会签后报市人民政府;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时,主办部门应将有关部门的意见及理据列明,提出倾向性意见,并将有关部门的正式意见或协调会议纪要作为附件,经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会签后,一并上报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协调或裁定。
六十、市人民政府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决定、命令,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建议、议案、人事任免事项,由市长签署。
六十一、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发文,经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核后,由市长签发。
六十二、属于市人民政府工作范畴的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的名义发文,分工内的一般事项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签发;需要与市人民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协商会签的,协商会签后由分管的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签发。涉及全市性重大政策和重大人、财、物的公文,报送省人民政府的公文,由市长最后签发。
六十三、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制发的公文在按规定呈报签发前,应依次送分管副秘书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或秘书长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