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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三十五、实行领导亲自抓落实责任制。凡列入督查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实行领导和部门责任制,一级对一级负责。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对涉及分管部门列入督办的重点工作应提出明确的落实质量、时限要求,责任到人,并且要跟踪问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督促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落实情况。市人民政府督查室要加强对市人民政府布置的各项工作的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八章 健全监督制度

  三十六、市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三十七、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三十八、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严格执行行政复议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及时撤销或修改违反法律、法规的规范性文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主动征询并认真听取下级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的意见、建议。

  三十九、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问题,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四十、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四十一、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行政问责制和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九章 加强廉政建设

  四十二、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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