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六、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二十七、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二十八、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法律和市人民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提高行政效能
二十九、市人民政府和各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建立责任明确、协调有序、运行高效的工作机制。
三十、各副市长要认真负责地抓好分管工作,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要及时向市长报告。对于带方针政策性的问题和全局性的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向市长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涉及其他副市长分管的工作,要同有关副市长商量决定。
三十一、对情况复杂、落实难度较大的重要工作,市政府领导成员要亲自抓落实,不搞层层批办。对跨部门或职能交叉的重要工作,分管领导难以协调解决的,要提出明确意见,并及时提交市长、常务副市长或经市人民政府有关会议进行协调落实。
三十二、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工作范围内召开的协调会,原则上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亲自主持。特殊情况下,受市长和分管副市长委托,分管副秘书长也可代市政府主持协调会。市政府召开的协调会,参会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表意见,如在协调会上把握不准的,会后要立即向会议主持人提供书面意见。要提倡领导现场办公,面对面解决问题,防止久拖不决的现象产生。
三十三、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任何部门不得相互推诿、敷衍塞责,不得回避和上交矛盾。对有时间要求的事,要急事急办,特事特办。
三十四、坚持按制度和程序办事,克服工作中的随意性,杜绝多头请示、越级汇报的现象发生。要严格执行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特别是人事制度、民主决策制度、招投标制度和项目审批程序、土地出让程序、办文办事程序等,确保各项工作规范、有序和高效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