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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十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政府和社会管理事务、行政规范性文件、重点建设项目等重大决策,由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十八、市人民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或书面形式,听取或征求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十九、各部门提请市人民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进行调查研究,并经专家或咨询机构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县(区)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各部门、各县(区)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二十一、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

  二十二、市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依法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同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要进行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二十三、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和国务院、省政府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以及国家的方针政策,维护法制的统一;必须坚持从全局出发,紧密结合本市实际,加强调研和论证,增强规范性文件的操作性,提高规范性文件的适用性和权威性。

  二十四、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部门负责起草,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同意后再提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并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报上级政府备案,同时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部门法制机构审查,经本部门办公会议审议决定,报市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二十五、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坚决克服和防止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徇私枉法等不作为或乱作为的现象。各行政执法部门要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依法加强管理,妥善处理各种矛盾和问题,不允许将矛盾上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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