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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抚府发〔2008〕2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金巢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抚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8年11月4日召开的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二○○八年十一月七日

  抚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江西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市人民政府工作职责,制定本规则。

  二、市人民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省委、省政府和市委领导下,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三、市人民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提高行政效能,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 组成人员及副秘书长职责

  四、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五、市人民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各局局长、各委办主任。市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可设市长助理。

  六、市人民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主持市人民政府全面工作。

  七、市长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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