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中标家电生产企业要严格履行产品中标承诺,优化生产流程,把好产品质量关。不得通过使用次等材料或简化工艺流程等手段来降低生产成本,确保家电产品货真价实,从原材料采购、生产、检验等各环节都要完善制度。各中标家电生产企业要按照《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做好销售商品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商委发[2008]228号)的要求,开展针对生产流程、产品质量等情况的自查活动,并将自查自纠情况及时报告市商委(市家电办)和市质监局。
三、严把家电下乡产品流通关
各区县(自治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要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严厉打击和查处销售假冒伪劣、质次价高家电产品的行为。各中标家电销售企业要严格履行“十保十不”承诺,坚决杜绝假冒伪劣、以次充好的家电产品进入家电流通体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对所属家电下乡指定店开展经常性的质量抽检,与商贸流通主管部门共同督促家电下乡指定店严格履行网点备案承诺。
四、严把家电下乡服务质量关
各区县(自治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要督促中标销售企业搞好销售维修服务,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要坚持送货上门,对农民一次团购订货在10台件以上、送货到家公路里程不超过50公里的,要在48小时以内免费送货上门。要健全维修服务网点,搞好售后维修服务,原则上应上门维修。中标生产销售企业都要建立24小时服务热线,并从企业总部到区县(自治县)级和乡镇(街道)级网点,公布投诉电话,落实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受理和限时妥善处理投诉。要督促家电下乡指定店认真履行承诺,执行退换货制度。
五、严格规范家电下乡产品流通秩序
各区县(自治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要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严厉打击假借家电下乡名义销售伪劣产品的欺诈行为,确保农民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各区县(自治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和中标家电销售企业要严格规范家电补贴类产品流通渠道。同时,要妥善处理好中标家电销售企业与家电下乡指定店的利益关系,共同维护好正常的家电下乡产品流通秩序。
六、切实履行监管工作责任
各区县(自治县)商贸、质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紧密配合,切实履行监管工作责任。要建立实时监控体系,善于利用多种监控手段和渠道,全面掌握本地区家电下乡工作动态,包括产品质量与服务质量、网点建设与维修服务情况、企业履行承诺情况、举报投诉情况等。中标生产销售企业要在本企业原有的生产和销售监控体系基础上,强化企业内部以及销售服务网点的监管力度,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保证家电下乡产品物美价廉、服务贴心周到。要加大处罚力度,一旦发现中标生产销售企业违反本规定和生产销售服务承诺、给农民造成损失的,将提请商务部给予扣罚保证金,直至取消中标生产销售企业资格,家电下乡指定店违反本规定和销售服务承诺、给农民造成损失的,将取消其家电下乡指定店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