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职能和机构移交工作方案的通知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职能和机构移交工作方案的通知
(抚府办字〔2008〕12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金巢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抚州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职能和机构移交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四日

  抚州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职能和机构移交工作方案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职能从省民政厅移交给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有关事宜协调会议纪要的通知》(赣府厅字[2007]157号)及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和省编委办《关于做好全省市、县(区)两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职能和机构移交工作的通知》(赣劳社农[2008]4号)精神,为做好我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农保)工作职能和机构移交工作,理顺农保管理体制,参照全省其他设区市做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我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职能和机构移交工作,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 “积极稳妥、密切配合、平稳交接、有序进行”的工作要求,在维持现有统筹层次、制度体系、经办方式不变的基础上,有步骤地实现职能的衔接、基金的安全移交和人员的平稳移交。
  二、移交内容
  (一)职能机构移交。市本级农保工作职能、机构成建制由市民政局移交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区)级农保工作职能、机构成建制由县(区)民政局移交给同级县(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原定的机构性质、机构规格、编制数额均予保留。工作人员按照2007年9月底以前从事农保工作的在职在编人员数额进行移交,非在编人员不列入移交范畴。非在编人员中:如由农保机构聘请或借调的临时人员,由农保机构负责解聘清退,由民政部门聘请或借调的人员,由民政部门负责解聘清退。乡镇农保工作由县(区)农保经办机构管理,可在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指定专人办理农保业务。原由乡镇民政所代办的,由民政所向劳动保障事务所移交。职能划转后,市、县(区)要有专门机构或专职人员从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确保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农保基金移交。以2007年全省农保基金审计报告为依据,以省农保处2007 年底与我市结算和核对的帐目为基础,认真细致地做好农保基金 交接工作。对以往被挤占挪用的违规基金,按照“谁批准、谁挪用、谁负责归还”的原则,市本级由市民政局协调整改,各县(区)的由县(区)人民政府和民政部门协调整改,负责收回;对确因经办机构人员工资和工作经费未列入财政预算而挪用基金造成亏空的,经审计部门认定并报同级政府批准后由同级财政补齐;对违规投资失误造成基金一时难以收回的,列出详细债权、债务清单,明确责任,抓紧回收。对回收确有困难的,报同级政府审定同意后,由同级财政填平补齐。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