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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南京市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遇有重要节假日(春节、国庆节)门票价格需临时变动的,属于政府定价管理的游览参观点应提前2个月向社会公布;其余应提前一个月向社会公布。
  十三、季节性较强的游览参观点,可以分别制定淡、旺季门票价格。旺季上浮的幅度一般不超过50%,上浮的时间每年不超过6个月。属于政府定价的游览参观点旺季票价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其余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实行淡旺季门票价格的政府定价的游览参观点,一般不再审批临时门票价格。情况特殊确需设置临时门票的,临时门票和旺季上浮的总时间每年应不超过6个月。
  十四、游览参观点要执行国家、省、市政府有关规定,对儿童、学生、未成年人、老年人、现役军人、残疾人、宗教人士等实行门票价格优惠。
  十五、除相关部门规定的门票价格减免优惠政策外,游览参观点对旅行社等团购门票实行的价格优惠率最高不得超过门票价格的20%,优惠办法和优惠率要对外公布。
  十六、属于政府定价管理的游览参观点,应确定免费开放日,向社会公布并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十七、游览参观点不得区别中、外游客及本地、外地游客,设置歧视性门票价格。
  十八、游览参观点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在售票处显著位置标明门票种类、游览项目、价格及优惠政策等。出售的商品、游乐项目及其他服务项目的收费应明码标价。
  4A级以上游览参观点和境外游客较多的游览参观点还应当分别用中、英等两种或两种以上文字标明前款规定的内容。
  十九、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应当印制在门票票面的明显位置上,不得用加盖印章形式在票面上标示价格。不得在出售门票的同时,强行代收保险费及其他任何费用。
  二十、凡设置门票的游览参观点内的公厕不得收费。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游览参观点内随意圈地、设置简易道具收取取景费。
  二十一、建立政府定价的游览参观点成本监审制度。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要选择一家有代表性、有一定知名度的游览参观点作为定期成本监审单位,监测和分析成本动态。
  二十二、各游览参观点要建立门票价格及相关信息的报告制度。每年按要求填写《( 年度)南京市游览参观点基本情况统计表》(式样见附件),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各县(区)价格主管部门和市属游览参观点于次年的1月20日前将《( 年度)南京市游览参观点基本情况统计表》报市物价局。中山陵园风景区每年5月10日前要将中山陵和明孝陵的门票价格及相关信息按国家发改委要求报市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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