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进入游览参观点内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五、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制定,应区别不同情况,实行分类作价,保持合理比价。
(一)对保护性开放的重要文物古迹、大型遗址类博物馆、重要的风景名胜区等,门票价格应按照有利于景点保护和适度开放的原则核定。
(二)对与居民日常生活关系密切的城市公园、纪念馆、博物馆和展览馆等,门票价格应按照充分体现公益性的原则核定。
六、各类景区(点)之间和不同地区同类景区(点)之间要保持合理的比价关系。县(区)价格主管部门定价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一般不得高于市级同类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情况特殊的,须事先征得市价格主管部门同意。
七、县(区)制定和调整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后,须在一周内抄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经营者自主确定的门票价格和收费应提前10天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八、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因成本支出大幅增加,确需调整的,应当在调价前2个月向社会公布。同一门票价格上调频率不得低于3年。门票价格的调整幅度,50元以下的(不含50元),一次提价幅度不得超过原票价的35%;50元(含50元)至100元的(不含100元),一次提价幅度不得超过原票价的30%;100元(含100元)至200元的(不含200元),一次提价幅度不得超过原票价的25%;200元以上的(含200元),一次提价幅度不得超过原票价的15%。以上提价幅度以旺季票价为准。
九、游览参观点门票应实行一票制。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游览参观点内必须实行重点保护性开放的特殊参观点,确需单独设置门票的,应从严审批,不得变相涨价。将政府定价的普通门票和特殊门票或相邻的门票合并成联票的,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批。联票价格应当低于各种门票价格之和。联票和普通门票应一并公示,由游客自愿选择。
十、游览参观点内缆车、观光车、游船等交通运输服务价格应单独标示,单独销售,不得与门票捆绑销售。
十一、为了方便和鼓励居民休闲、锻炼,游览参观点可以设置月(季、年)门票,也可以自由组合设置年卡,月(季、年)门票及年卡价格应体现优惠,属于政府定价的游览参观点年卡、月(季、年)门票价格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其余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十二、游览参观点内举办各种小型展览、小型活动,一律不得提高门票价格;举办投入较大的大型展览、短期游园活动,为确保活动安全,适当弥补成本,需临时提高门票价格的,临时门票上调幅度一般不超过50%,且设置期间每年应不超过3个月。属于政府定价的游览参观点临时门票价格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其余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