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南京市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宁价服〔2008〕351号)
各区县物价局,各游览参观点:
现将《南京市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 京 市 物 价 局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南京市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游览参观点价格行为,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促进我市文化及旅游事业的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南京市辖区内各类对外开放的风景区、博物馆、文物古迹、纪念馆、展览馆、城市公园等游览参观点。
二、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是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主管部门,依法对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实施管理。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政策的制定和各县(区)价格水平的衔接及市管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制定和调整的审批工作;县(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分管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制定和调整及本地区各类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水平的衔接工作。
三、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制定和调整,坚持既要有利于增加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可持续发展,又要兼顾补偿服务价值的原则,保持价格水平合理稳定。
四、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依其关系社会文化生活和国际国内旅游的重要程度,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一)对于依托国家自然资源或文化资源投资兴建的城市公园、自然风景区、纪念馆、文物建筑及遗址类博物馆、展览馆等公益性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实行政府定价。
(二)对游览参观点内缆车、观光车、游船等交通运输服务价格及导游解说等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三)纯商业性投资建设的人造景观的门票价格、游乐场(所)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