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物价局、市交通局转发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关于完善公路客运运价与油价联动方案的通知
(宁价服[2008]357号、宁交财[2008]53号)
各区县物价局、交通局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
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精神,疏导成品油价费税改革给公路客运行业带来的影响,维护社会稳定,现将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交通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完善公路客运运价与油价联动方案的通知》(苏价服〔2008〕40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结合我市情况,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公路客运价格的变动,涉及客运企业和广大旅客的利益,各级价格、交通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精心测算并降低票价,务必在2009年1月1日执行到位。对超过调整后的政府指导价的预售票,由企业公告并予以退还差额。
二、燃油附加属票外加价,不得随票价上下浮动。燃油附加增加的收入只用于消化油价变动因素,客运站应全额结算给运输承运人,不得截留或提成。
三、根据《江苏省汽车运价行为规则》和《关于完善公路客运运价与油价联动方案的通知》所制定的票价为政府指导价。在客运票价“双显”工作基础上,企业在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可根据市场需求自主调整运价。运输经营者调整运价的,应提前7天报市价格、交通主管部门备案,以公告形式对外公示,实行明码标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