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职业院校毕(结)业生中开展部分职业(工种)全市统一鉴定工作的通知
(宁劳社职鉴[2008]8号)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教育局,各职业院校及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
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2]16号)的精神,落实原劳动保障部、教育部、原
人事部《关于进一步推动职业学校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意见》(劳社部发[2002]21号)的要求,完善鉴定方式,提高职业院校毕(结)业生的综合素质和就业能力,经研究决定,自2009年起,在职业院校毕(结)业生中开展部分职业(工种)全市统一鉴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按照统一时间、统一标准、统一命题、统一考务和统一证书管理的原则,以提高鉴定质量为重点,以强化技能为根本,以服务就业为目标,加快建立健全职业院校教学改革与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劳动力市场需求有效衔接机制,实行学业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两种证书制度并重,扩大技能和高技能人才培养规模,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统考范围和时间
(一)职业院校范围:全市各级、各类职业技术学院、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
(二)统一鉴定职业(工种):计算机操作员、数控车工、维修电工、电子仪器仪表装配工、汽车修理工、机修钳工、中式烹调师、中式面点师、美容师、美发师、营业员、收银员、服装模特、服装制作工、餐厅服务员、客房服务员、插花员、医药商品购销员等18个职业(工种)。
(三)统一鉴定时间:每年分两次进行,5月、10月上旬开始,具体时间另行发文通知。
三、鉴定对象及申报条件
根据《国家职业标准》和原劳动保障部《
关于积极做好职业学校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厅发[2002]14号)要求,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职业院校毕(结)业生,可以申报中级及以下等级的职业技能鉴定;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级技工(职业)学校毕(结)业生,可申报高级及以下等级的职业技能鉴定。具体规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