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供销总社关于做好2009年春节限放区域烟花爆竹专营零售点布点工作的通知
(渝供发〔2008〕88号)
各区县(自治县)供销社:
为认真贯彻落实《
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重庆市烟花爆竹专营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6〕14号)和《重庆市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实施细则》(渝文审〔2006〕24号)精神,确保2009年春节限放区域烟花爆竹经营安全有序,根据近几年烟花爆竹专营零售点的实际情况,经与安监部门协商,现就做好2009年春节期间限放区域烟花爆竹专营零售点布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专营零售点布点原则
限放区域烟花爆竹专营零售点按照“严格条件、规范经营、总量控制、合理规划、方便群众”的原则布设。要根据当地人口数量和区域面积合理确定限放区域布点数量,主城限放区域临时零售点总量控制在1610个以内;主城区以外的限放区域临时零售点总量控制在1785个以内。各区县供销社要主动与安监部门沟通协调,按照职责分工合作,做好网点布设和审批工作。
二、专营零售点布点要求
各区县供销社要严格按照布点原则合理布设零售点。城区零售点之间应相距50米以上,严禁在禁放区和交通干道、人口稠密的区域内布设零售网点;距零售点50米范围内不得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聚集场所;距零售点100米范围内,不得有加油站以及其他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生产、储存场所;严禁在
《条例》规定和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放区域内布设零售点。
各地在布点中,应坚持2008年春节销售量较大的守法经营者优先;连续三年春节参与烟花爆竹零售的守法经营者优先;专店与专柜相比,专店优先;同等条件下,有符合安全要求的专用储存室的优先等原则。对有固定门面、诚信经营、不卖黑货、连续三年经营较好的零售点,各区县供销社要建立信息档案,加强合作和服务工作,逐步建立一批经营规范、安全可靠、相对固定的经营网络;要逐步建立一批烟花爆竹直销点,引导规范烟花爆竹零售行为。在建立直销点的方式上可采取多种形式:一是区县烟花爆竹公司直接在所属地区自主建立,直接进行经营、管理;二是选择经营场地固定,连续几年经营效果较好,讲信誉的经营户,作为公司直销点。主城区直销点的数量应逐步达到零售点数量的10%以上。建立直销点,管理上要严格,服务上要到位。直销点必须自觉执行统一价格、配送、标识等规定,不得销售黑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