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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认真做好新形势下全市企业劳动关系稳定工作的意见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认真做好新形势下全市企业劳动关系稳定工作的意见
(宁劳社监〔2008〕11号)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南京经济技术和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劳动人事处,各有关单位:

  为积极应对经济形势的新变化,预防和妥善处理不稳定因素引发的劳资纠纷和违法案件,维护全市企业劳动关系的基本稳定,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做好新形势下全市企业劳动关系稳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当前经济形势对劳动保障工作的影响,积极做好各项应对准备。

  (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对我市就业、社会保障和劳动关系等工作造成的影响,切实把维护劳动关系稳定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劳动保障工作的重要任务来抓,坚持“以人为本”的工作理念,增强执法维权的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维护全市企业劳动关系基本形势的稳定。

  (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及开发区应抓紧成立由分管领导负责相关职能部门参加的维护企业劳动关系稳定工作协调机构,负责分析研究新形势下本地区企业劳动关系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和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统一协调处理因劳动关系不稳定因素引发的劳资纠纷和违法案件。

  (三)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抓紧制订稳定企业劳动关系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内容应明确职能部门、工作职责和备勤保障;落实责任领导、责任人和相应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属地化的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快速处置机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工作联动和配合协调机制,力求把劳动关系不稳定因素造成的影响降低到最低程度。

  二、切实采取服务和帮扶措施,促进企业劳动关系基本稳定

  (四)积极扶持和扩大就业,保持就业局势基本稳定。落实促进就业的各项政策措施,通过大力开发公益性岗位,促进就业;实施零就业家庭的动态“清零”,援助就业;提供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推动创业带动就业;加大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帮扶就业。建立企业批量裁员报备制度。对企业单次裁员达20人以上或占本单位职工总数10%以上的,严格实行申报备案,调节和控制失业总量。

  (五)加强工资支付规范管理,指导和督促企业妥善化解劳资矛盾。实行欠薪报告制度,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未能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自工资拖欠发生之日起5日内向所在区县劳动保障部门书面报告并提出处理方案;帮助企业规范工资支付行为。对困难企业和连续欠薪达2个月以上、累计欠薪达3个月以上的企业都要纳入重点监控范围,实施日常监管;加大对恶意拖欠和克扣工资行为的查处力度。从现在起至明年春节前,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以清欠工资,特别是帮助农民工追讨工资为主要内容的专项执法活动,遏制因拖欠工资引发的劳动关系不稳定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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