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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行失业人员自主创业补贴的通知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行失业人员自主创业补贴的通知
(宁劳社失管〔2008〕9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初始型自主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通知》(宁政发[2007]196号)精神,为进一步鼓励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现就实行失业人员自主创业补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象和标准

  本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按宁政发[2007]196号文件规定开展初始型创业且经营一年以上、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2008年7月1日起,可申请4000元的创业补贴。

  二、申报和核发

  (一)街道劳动保障所受理个人申报

  本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应在办理工商登记后,到户籍所在街道劳动保障所办理创业补贴的申报手续,填写《南京市失业人员创业补贴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及复印件;

  3、《就业登记证》或《失业保险金定期申领证》或《再就业优惠证》原件。

  4、身份证、户口本及复印件。

  街道劳动保障所应及时受理个人申请,核对证照、证件并录入信息系统,每月将受理申请材料报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街道劳动保障所应对申请人经营情况进行一年的跟踪服务,每季度在《南京市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申领及失业(下岗)人员跟踪服务卡》上做跟踪记载。申请人申报后经营满一年的,应及时办理创业补贴申领手续,街道劳动保障所将跟踪服务记录和申请人的有效经营证明报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二)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

  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街道劳动保障所上报的个人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备案。备案满一年的,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对申请人相关材料进行复审,符合补贴条件的,于每月10日前汇总报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三)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批

  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各区上报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履行审批程序,于区上报当月25日后通过银行发放补贴。

  三、资金来源

  创业补贴所需资金从再就业资金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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