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经销商对购机者就其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的价格、性能、配置、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及时的答复。销售有关补贴机具时,要尊重购机者的自主选择权,帮助其选定适用机具,绝不能诱导或强制购机者购买某种机具和选购件。按照有关规定,对购机者进行免费的技术咨询和培训。
第十五条 经销商应当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资格证》,公示农机主管部门批准其所经营产品的种类、生产企业、型号、配置、产品价格及补贴标准等相关内容。
第十六条 经销商要严格按《目录》确定的配置及相应补贴价格,实行差价购机(购机者只交扣除补贴金额的差价部分即可购机),并由生产企业或总经销商出具全额购机发票(计算机打印的5联单发票),不得以任何借口全额收款,不给农民开具发票。
第十七条 经销商应当向购机者出具产品“三包”凭证,并按照国家规定承担修理、更换、退货等责任。
第十八条 经销商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购机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购机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第五章 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市场监督
第十九条 各级农机主管部门应尊重农机补贴经销商的合法经营权,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促进市场规范有序的健康发展。
第二十条 区县农机主管部门对本地经销商实施监督与检查,受理购机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并上报上级农机主管部门。
第六章 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报
第二十一条 经销商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资金申报手续,必须按时、如实填报购机补贴申报资料,积极配合各级农机部门做好销售核实和补贴申报等工作,保证及时准确地结算补贴资金。
第七章 罚则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令经销商限期整改。在整改限期内,暂停所经销产品购机补贴的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