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以销售农业机械为主营业务,在本区县注册经销农业机械2年及以上。
(二)经销单价在1万元以上农机补贴产品的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经销单价在1万元以下农机补贴产品的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30万元。
(三)有固定的经营、仓储和培训、售后服务场所,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
(四)经销和售后服务网络在区域内基本健全,对所销售的农机具有培训和“三包”服务能力,取得农机维修相关专业资质证书的服务人员原则上不少于2人。
(五)企业管理制度健全。
(六)诚信经营,2年内无购机者群体性产品投诉事件,无未结案的产品售后服务纠纷或诉讼。
第十条 总经销商和二级经销商推荐确认程序
(一)生产企业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推荐总经销商,或由生产企业作为本企业农机补贴产品总经销商,报市农机办。总经销商或生产企业按照第九条的规定向区县农机主管部门推荐二级经销商,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地区县农机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农机办。
一个生产企业推荐一个总经销商,总经销商在一个区县推荐一个二级经销商。
区县农机主管部门负责审查二级经销商的资质,并按照有关条件,结合本地实际择优推荐,汇总上报市农机办。每个区县二级经销商总数3~5个。
(二)市农机办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对生产企业推荐的总经销商和二级经销商进行审查确认。
(三)经审查确认的总经销商和二级经销商由市农机办在重庆农机化信息网(http://www.cqnj.gov.cn/)上向社会公布,并颁发《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资格证》。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总经销商、二级经销商不予确认。
(一)信息不真实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二)未在规定时间内正式申报的。
(三)资质不符合规定的。
第四章 农机购置补贴产品销售和售后服务
第十二条 购机者原则上从取得市级农机主管部门资格认可的本区县经销商处购买补贴目录内的农机产品才能享受补贴资金。
第十三条 经销商应当听取购机者对其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当地农机主管部门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