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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农机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农机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9修订)(发布日期:2009年12月7日,实施日期:2009年12月7日)废止

重庆市农机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农机发[2008]77号)


各区县(自治县)农机(农业、水利)局、有关农机生产(经销)企业: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范我市农机购置补贴产品市场秩序,方便群众购买补贴农机产品,维护购机者的合法权益,确保购机补贴工作的顺利实施,特制订《重庆市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实施。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重庆市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管理暂行办法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经销商分类及销售区域

  第三章 经销商基本条件及推荐确认程序

  第四章 农机购置补贴产品销售和售后服务

  第五章 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市场监督

  第六章 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报

  第七章 罚则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秩序,方便购机者购买农机补贴产品,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农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农机办)确认的市内农机购置补贴产品销售及服务的经销(代理)商(以下简称经销商)的管理。经销商在农机补贴产品之外的经营活动不受本办法约束。

  第三条 各级农机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对经销商的管理。对经销商的管理遵循“便民利民、保证质量、优质服务、动态管理”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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