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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价款评估管理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价款评估管理工作的通知
(苏国土资发〔2008〕370号)


各市国土资源局:

  为规范矿业权价款评估管理,推进政务公开,国土资源部出台了《 关于印发〈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74号)、《关于规范矿业权出让评估委托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81号)、《关于规范矿业权评估报告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82号)三个规范性文件,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通知精神,现将上述三个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认真遵照执行。

  一、进一步明确矿业权价款评估委托和备案管理权限

  为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明确省、市在矿业权评估方面的职责,结合我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的实际,省厅决定按照矿业权审批权限,将各市、县(市、区)矿业权审批权限内的采矿权价款评估委托和备案管理权限委托给地级市国土资源局。

  二、严格评估机构征招和选择

  矿业权价款评估项目应采用公开公平公正方式征招和选择矿业权评估机构。所有矿业权价款评估项目应在省辖市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门户网上公开征招评估机构,评估机构的确定采取摇号或抽签的方式产生。在摇号或抽签之前,发布公告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依据评估机构的业绩、诚信、报价等因素进行初选,确定入围机构名单和评估费用,评估费用根据有效报名机构报价等因素综合确定。如果被抽中的评估机构放弃承担评估项目,则该评估项目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通过会审会办会的方式,根据择优原则研究确定评估机构。

  三、规范矿业权价款评估报告备案程序

  (一)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国土资源部有关规定和要求对矿业权价款评估报告进行合规性审查。合规性审查通过后,需将评估报告在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示10天,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公众意见由评估机构负责答复。经公示无异议的向评估机构出具矿业权价款评估报告备案证明,并在网上公布。备案时需提交正式文字报告和电子文档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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